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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杨述兴副教授带队参加“2023年农业农村法治论坛”

发布时间:2023/04/19  点击量:

4月14-16日,我院法律系系主任杨述兴副教授带队,任大鹏、肖鹏、徐学英、瞿见、刘建、朱智毅、罗娇、乔丽艳老师以及研究生王泽宇一行前往广东省中山市参加“2023年农业农村法治论坛”。

本次论坛以“农业强国与法治现代化”为主题,由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主办,广东省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承办,中国种子集团支持。参加这次论坛的代表有部分省、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法规处、执法监督处的负责同志,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会员单位代表、专家学者,农业农村部机关有关司局和部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媒体记者150余人。

专题发言环节,任大鹏教授作《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专题报告。报告指出,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继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报告进一步从宏观的角度,在农村的农用地三权分置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改革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五个方面进行了系统阐述,提出了当下在制度层面亟需解决的瑕疵和研究思路。

分组研讨环节,杨述兴副教授作《浅谈植物新品种权权利用尽抗辩》专题发言。杨老师在发言中指出,品种权权利用尽不及于繁殖行为,也不应及于生产行为,而在2021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十条,却规定了品种权权利用尽的范围延及生产和繁殖行为,这无疑缩小了品种权人的权利范围,不利于保护品种人权利,不利于鼓励品种创新。司法解释第十条还规定了品种权可及于“对该繁殖材料生产、繁殖后获得的繁殖材料进行生产、繁殖、销售”,从品种权保护角度看,这个规则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将其规定在权利用尽条款中,却是不符合概念外延和法理逻辑的。因为,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用尽客体应该是特定物,而不应该是该物产生的其他物,在植物新品保护上,权利用尽的客体是特定繁殖材料,而不是该繁殖材料生产、繁殖后获得的繁殖材料。

分组研讨环节,我院经济法专业硕士一年级学生王泽宇作《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适格主体探究》专题发言。王泽宇的汇报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样做”的基本逻辑框架出发,从“绪论及权利的基本属性、适格分配主体、适格受益主体”三方面展开。在“适格分配主体”方面提供了三条研究思路;在“适格受益主体”方面提出了以“户”作为适格主体的优势与待完善的瑕疵。

本次论坛主题聚焦、讨论热烈、成果丰硕。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农业农村部原党组成员、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会长宋建朝,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农业农村部原法规司司长宗锦耀,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杨东霞分别主持了论坛。广东省中山市委副书记陈文锋、农业农村部国家首席兽医师李金祥等领导到会致辞。李林、陈萌山、雷艳珍、何宝玉、王乐君、余谈阵、高其才、李长健等领导和代表出席论坛并作了主旨演讲或专题发言。论坛呈现的高质量、高规格成果对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农业强国与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图文供稿/王泽宇 责任编辑/王树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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